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自然資發〔2022〕30號
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修復防治院:
《四川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第21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6月28日
四川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規范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認定與核銷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2〕1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是指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堅持“動態調查、動態核實、動態監測、動態管理”的原則,按照“申報、調查、審查、批準”的流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核實認定
第四條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能源)、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文化和旅游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結合當地地質環境狀況開展本行政區及相關行業領域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動態調查、排查工作。地質災害風險隱患調查、排查結果作為縣級行政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礎依據。
第五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程序:
(一)調查。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核實威脅城鎮居民及鄉村農戶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
應組織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由調查核實單位出具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調查報告(表)并同步移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的依據。
(二)申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開展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申報和管理工作,落實相關防治措施,具體填寫新增隱患點登記材料(附件1)。
(三)審查。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新增隱患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及時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庫。
(四)公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公開認定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信息。
第六條 凡屬自然因素引發且威脅對象為城鎮居民及鄉村農戶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防災預案、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和專職監測員,并將隱患點納入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預警體系,按要求開展相關防災工作。
地質災害隱患點編號是跟蹤管理隱患點認定核銷、組織實施、防范處置的唯一代碼,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標準編制。
第七條 對因自然因素引發威脅公路、鐵路、航道、水利、電力、市政等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法規和規定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按《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調查報告(表)應包括:調查工作概況、隱患點基本特征、威脅對象、成因分析、危害程度評估、發展趨勢預測、結論建議等。其中,地質災害隱患等級為大型及以上的,應編制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調查報告;地質災害隱患等級為中型及以下的,可填寫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調查表,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認定調查表文本。
第三章 核銷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是指地質災害危險已消除,不納入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預警體系的管理行為。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可以申請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
(一)已實施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區內房屋已全部拆除且無其他受威脅人員的;
(二)已完成地質災害排危除險、工程治理,相關項目已通過驗收,治理的隱患點經監測或觀測處于穩定狀態,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運行良好,已達到防災功效的;
(三)通過連續監測或觀測,經專業單位評估,認為地質災害隱患點已趨于穩定或危險區內威脅對象已不存在,且周邊地質環境較為穩定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消除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的。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程序:
(一)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申請。其中,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涉及多個鄉(鎮、街道辦事處),由受威脅相對較重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提出核銷申請。申請核銷登記材料見附件2。
(二)調查。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現場調查核實工作,由調查核實單位出具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調查報告(表),明確是否核銷的意見。其中,未采取避讓搬遷、工程治理、排危除險、專業監測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需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調查評估,評估結論作為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調查報告(表)附件。其中,經專業監測設備監測處于穩定狀態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需通過專家或調查單位評估,并按程序核銷。
(三)審查。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核銷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核銷條件的,應批準同意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對不符合核銷條件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應繼續加強監管。
(四)公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核銷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調查報告(表)應主要包括:調查工作概況、隱患點現狀、現有威脅對象、核銷原因分析、穩定性分析、核銷結論意見。其中,地質災害隱患等級為大型及以上的,應編制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調查報告;地質災害隱患等級為中型及以下的,應填寫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調查表,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核銷調查表文本。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做好認定和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資料的歸檔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和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調查報告(表)及批準表格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相關資料按要求上傳至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庫存檔。其中,認定隱患點應上傳調查照片、平剖面圖、高清正射影像圖(應勾繪災害體范圍、危險區范圍及撤離路線)、認定調查報告(表)及批準表格等資料;核銷隱患點應按要求上傳相關避險搬遷、治理工程、排危除險、專業監測等項目完工照片及驗收資料(未實施上述項目的核銷隱患點可不上傳),核銷隱患點調查報告(表)及批準表格等資料。
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和核銷工作的監督、管理與指導。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臺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管理制度,指導全省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庫并做好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汛期(5月至9月)和非汛期(10月至次年4月)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現場巡查工作。同時,已核銷隱患點應納入每年非汛期的現場排查范圍內,開展一次排查核實工作,評估汛期降雨、地震等因素影響。
第十六條 按照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2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準認定和核銷的地質災害隱患點信息在其官網進行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責任單位應加強已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動態巡查,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后的管理和維護等工作,對已實施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的隱患點,其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區應長期設置警示標志,加強安全提醒。
第十八條已核銷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應保留在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庫中,實行分類管理。當已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地質環境發生改變,導致其復活并產生新的險情時,應重新按照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程序認定,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復活地質災害隱患點應沿用原有統一編號,不再重新編號,便于跟蹤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批準認定和核銷的地質災害隱患點作為風險調查評價的基礎數據,并將地質災害風險調查評價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從源頭管控地質災害隱患風險。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3〕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四川省xx市(州)xx縣(市、區)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申報表
2.四川省xx市(州)xx縣(市、區)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申報表